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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案條件

全民健保收案
  1. 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的限制床上或椅子上。

  2.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。

  3. 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。

轉介本所之居家照護
  1. 符合上述全民健保收案之條件。

  2. 病情穩定且由醫師於病歷上開立『居家照護醫囑單』。

  3. 收案範圍:板橋、新莊、土城、中和、永和、三重、鶯歌、北市中正區(車程約一小時內可達)。

結案條件

  1. 個案死亡。

  2. 個案病情好轉,可自行照護者。

  3. 個案遷離服務區域。

  4. 個案或家屬拒絕居家照護者,或其親友無法配合醫療照護計劃者。

轉介條件

  1. 醫療及護理服務項目為本居家護理所無法提供者,得予以轉介。

  2. 個案病情不符合收案條件,但仍需照護者,得以轉介護理機構、安養養護機構、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或社區在宅服務等。

  3. 個案遷離服務區域,但病況仍需照護者,依個案及家屬需求得以轉介其他居家護理機構。

  4. 個案或家屬要求者。

個案及家屬之權利與責任(文件下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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