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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案條件
全民健保收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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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的限制床上或椅子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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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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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。
轉介本所之居家照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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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上述全民健保收案之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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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情穩定且由醫師於病歷上開立『居家照護醫囑單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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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案範圍:板橋、新莊、土城、中和、永和、三重、鶯歌、北市中正區(車程約一小時內可達)。
結案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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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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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病情好轉,可自行照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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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遷離服務區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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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或家屬拒絕居家照護者,或其親友無法配合醫療照護計劃者。
轉介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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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及護理服務項目為本居家護理所無法提供者,得予以轉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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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病情不符合收案條件,但仍需照護者,得以轉介護理機構、安養養護機構、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或社區在宅服務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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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遷離服務區域,但病況仍需照護者,依個案及家屬需求得以轉介其他居家護理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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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或家屬要求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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